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支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4E)法定代表人,任村支书。**镇**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就**村集体土地流转事宜达成合意,双方约定**村出让林地1478.8亩给王某某,并由**村委负责在流转林地四周修建4.5米的道路交割给王某某。2019年12月24日,**村委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与肖某某、曾某某签订新建园区道路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村委承诺为王某某修建的林区公路的具体施工由肖某某、曾某某负责。工程从2019年12月25日左右开始进行施工,在益阳市**镇**村的**山、**山、**山等范围内修建一条道路,同时在靠近山内侧修建一条排水沟,修建道路宽约6米,长约3800米,工程于2020年4月下旬交付完成。经鉴定,因修建道路被毁坏的山林林地总面积为2.292公顷(34.38亩),山林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生态公益林,林种为其他防护林,属于Ⅲ级保护林地。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1月6日,湖南省林业局同意益阳市**镇**村级公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1.9929公顷(29.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新建园区道路施工承包协议、湖南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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