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6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原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三分公司理财**,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栋**门**号,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间,侯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何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路**院**号楼***栋等地,利用****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理财为名,采用打电话、召开推介会、答谢会以及口口相传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合伙协议书》等,先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3亿余元。
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间,何某某任****公司三分公司理财**,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何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已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公司电脑等;2.书证:宣传册、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合伙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随关联案件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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