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何建江)(公开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公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湖南桃源县,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现住新疆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昌吉市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昌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新疆**服务有限公司何某某、昌吉市**服务有限公司孙某某,利用**平台或线下,招聘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以口口相传、发放宣传单、亲友推广等方式宣传该公司“**借贷”,承诺高息、短期内还本付息,何某某、孙某某虚构借款人信息,发布虚假借款信息,通过**平台或线下向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何某某的其他公司经营,至今无法返还投资人本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昌吉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