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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拘禁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住****号。无前科。2019 年1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芳丽,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和其亲属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在宕昌县沙湾镇董家庄高速隧道口,因索要债务与被害人左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甲等人强行把被害人左某某带上何某某驾驶的皖A*****荣威牌车并往舟曲县行驶。到舟曲县城后,李某甲等人用左某某的驾驶证入住了“万家宾馆”103室,并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3人看守。在入住宾馆途中李某甲对左某某进行了殴打。1月11日,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梁某将被害人左某某带至李某乙驾驶的甘K*****别克牌越野车上,先后到舟曲县一律师事务所、劳动局等地,咨询相关情况,当日下午,被害人左某某告知李某甲等人其老板盖某某可能已经报警,后李某乙、李某将左某某带至两河口派出所、舟曲城关派出所询问报案情况,在此期间,左某某提出要回工地要钱,但李某甲等人均未同意,当晚22时40分许,李某乙、李某被民警在龙舟大酒店电梯口抓获。1月14日、23日李某甲、李某丙、何某某分别向宕昌县公安局沙湾派出所投案自首。本案中被害人左某某被非法拘禁达29小时。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认罪、悔罪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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