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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72********,汉族,职高文化,系上海**职工,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号**室,现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1月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淘宝网“ToysOutlets”、“赚点小钱841784989”店铺分别以人民币599元、398元的价格购买2把仿真枪(经鉴定,上述枪支均为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后将仿真枪放置于本区**路**弄**号**室家中直至案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办案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到案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一组证实,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位于本区**路**弄**号**室住处搜查,并当场扣押仿真枪6把、钢珠1盒、气瓶1个。

3.淘宝订单详情、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3日向“ToysOutlets”、“赚点小钱841784989”转账人民币599元、398元。

4.《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身份情况;无前科劣迹。

5.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自2015年至今通过淘宝网“ToysOutlets”、“赚点小钱841784989”、“tb86626781”等店铺共计购买六把仿真枪和一些零配件、气瓶,后一直放置其位于本区**路**弄**号**室家中把玩。

6.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沪公物鉴(检)痕字[2019]531号证实,送检涉案6支枪支中2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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