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49********,汉族,初中文化,双峰县**镇**厂退休工人,中共党员,住双峰县**街道办事处**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街)。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3月2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05年从双峰县**镇**厂退休时带回一根钢管,并从邻居何某某手里拿了一个木质枪身,随后在自己家里用铁皮铁钉将枪管、枪身组装成了一支鸟铳,并用鸟铳在家附近打鸟。2018年3月21日,双峰县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民警在何某某家中查扣该鸟铳。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为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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