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4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1时许,道县公安局乐福堂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乐福堂乡大莲塘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卧室内搜查出鸟铳一支。2020年9月23日经永州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何某某家缴获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何某某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但何某某已年满七十七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