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4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1时许,道县公安局乐福堂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乐福堂乡大莲塘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卧室内搜查出鸟铳一支。2020年9月23日经永州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何某某家缴获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何某某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但何某某已年满七十七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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