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5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听取了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中,检查发现其卧室桌子上有疑似火药枪一支,其床下有黑火药、红色炸药若干,铁砂子150颗。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并查证属实。

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此次检查所发现疑似火药枪是枪支,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火药。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