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中,检查发现其卧室桌子上有疑似火药枪一支,其床下有黑火药、红色炸药若干,铁砂子150颗。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并查证属实。
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此次检查所发现疑似火药枪是枪支,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火药。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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