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宽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3月2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岩桥派出所民警到水宽乡**村宣传上缴枪支政策时,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找到民警承认其家中放有“土枪”一支,并主动将“土枪”上缴给民警。经查,该“土枪”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三十多年前购买,用于打猎,迄今已经有十多年未曾使用,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保管,存放于家中卧室床底。该“土枪”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何某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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