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6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镇**村河里使用电鱼机,进行非法捕捞河鱼等水产品,并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查获,查扣河鱼约0.52公斤,电鱼机一台。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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