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南**有限公司驻星沙留置所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段利用4副渔网进行捕捞。当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该水域收取网具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捕获水产品。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系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1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购买了1000元鱼苗交至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拟用于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捕鱼工具照片等物证;2.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莫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主动进行生态修复,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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