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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新东方假日酒店”隔壁出租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3时30分,何某某开车带妻子王某某及小孩到聂家堰杉木河起岸点处玩,何某某用随车携带的渔网在杉木河中捕鱼,被现场抓获,并当场缴获捕鱼工具渔网一副及渔获物16尾鱼。经鉴定,何某某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渔网系违禁渔具,其捕获的16尾鱼无珍贵珍惜品种,其实施非法捕捞的地点为舞阳河支流。

同时查明,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购买鱼苗并投放施秉县杉木河。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同时何某某积极投放鱼苗,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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