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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5********,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22时许,何某某在道县**街道**村**河支流用电鱼作业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道县公安局民干警现场抓获,缴获0.48斤水产品及捕鱼工具。随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捕鱼时间短,捕鱼量很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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