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4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镇**村**屯**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覃某某,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潘某某在融水县**镇**村**屯****内,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电鱼机进行电鱼,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0.46千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涉案财物一个电瓶、逆变器一台、电枪一副移送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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