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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5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4年前往昆明市**中草药市场以96元的价格购买了0.8公斤红瘰疣螈后,通过乘坐大巴带回曲靖,并存放于曲靖市麒麟区**街**号**药房用于配药出售,2019年8月7日,森林公安局民警从曲靖市麒麟区**街**号**药房中搜查出剩余的疑似316只疑似红瘰疣螈。经云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316只疑似红瘰疣螈为有尾目蝾螈科疣螈属红瘰疣螈,红瘰疣螈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94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森林公安移送的证据不能充分认定何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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