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三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4年1月10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道**街**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上与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商定购买乌龟之事,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四次共计23600元(人民币,下同)向同案人杨某某购买11只陆龟,通过快递公司邮递送达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其中1只陆龟送达时已死亡。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收购的10只陆龟当宠物饲养。2020年6月15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民警根据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供的线索,在涵江区涵西街道**街**号一工房内,当场查获上述10只乌龟。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0只乌龟中,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幅纹陆龟1只,价值2500元;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豹纹陆龟1只,价值2500元;红腿陆龟1只,价值2500元;苏卡达陆龟3只,价值7500元;阿尔达布拉陆龟1只、价值2500元;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3只,缅甸陆龟,价值1500元。
202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将上述10只陆龟移送至莆田市福祥动物园有限公司收容救护。同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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