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镇**组。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人张放,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没有取得相关收购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的证件许可下,从**镇附近多名不认识的村民手中非法收购一只红腹锦鸡后用铁笼喂养在自己所经营的洗车场门市内用于观赏,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非法收购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红腹锦鸡已被万源市森林公安放生。且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认罪认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何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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