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南检刑不诉〔2023〕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41968********,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镇**村**小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3月14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新茂,系陕西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月14日、2023年2月6日何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商南县**镇**村**组其房后、**镇**村**林山安装钢丝猎套猎捕野生动物。经办案民警现场测量,何某某在其房后和**村**林山安装钢丝猎套狩猎点的位置距**公路直线距离分别为162.07米、838.09米。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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