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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狩猎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6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住仪陇县******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仪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防止自家花生地里的花生种子给土拐子(俗名)偷吃,明知粘网能网住野生鸟类,仍在2020年5月上旬购买一副粘网并架设在地里,后捕得麻雀一只。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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