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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狩猎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0时许至2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携带头灯、“打鱼机”、布袋等工具在新田县陶岭镇溪子脚村“门口田”一处水沟附近水田处电鱼时,使用“打鱼机”放电的方式猎捕疑似银环蛇2条,并使用头灯照射青蛙的方法猎捕野生青蛙1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回家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猎捕的疑似银环蛇、野生青蛙予以扣押。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猎捕的2条蛇类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黑背百环蛇(拉丁名:Lycodonruhstrati);猎捕的1只青蛙活体为——黑斑侧褶蛙(拉丁名:Pelophylaxnigromaculatus)。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案发后,被扣押的活体2条黑背百环蛇、1只黑斑侧褶蛙已被公安民警放生。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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