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50********,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防止野生动物偷吃庄稼,在其地边安装了三个兽夹准备捕猎猪獾(俗名:拱猪),2020年5月11日何某某带民警将三个兽夹摘除。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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