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0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域内擅自使用禁猎工具(铁质的猎捕夹),在祁东县玉合街道何家村哑子皂杠杠岭自家菜地旁和龙某某自家菜地旁各安置了2个捕猎夹(共4个),捕获了野生动物麂子1只,重量约4.5公斤,猎捕到的野生动物麂子已被何某某食用。2020年2月份,因害怕其放置猎捕夹的事情被人发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将放置的猎捕夹藏匿于家中。2020年10月21日,祁东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中搜查出猎捕夹7个和开夹器1个,何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已年满70周岁,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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