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环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2********,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镇**村**组,住资兴市**镇**村**组。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资兴市**镇**村**组“大山头”山场内一林地与梯田接壤处发现有枯萎的冬茅草堆,且旁边有小洞口,估计洞里有“冬茅老鼠”,便返回家中拿来铁制猎夹放在该洞口附近。次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来到“大山头”山场查看时,发现其之前放置的铁制猎夹已夹到了1只“冬茅老鼠”(活体),便将其与猎夹一并带回家中,取下猎夹将“冬茅老鼠”关进家中的铁笼里。当日上午9时许,当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提着该“冬茅老鼠”到资兴市**镇**街上准备出售时,被资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何某某非法猎捕的1只“冬茅老鼠”物种名称为中华竹鼠、总重量2.2市斤、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
另查明: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已扣押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持有的铁制猎夹及铁笼子各1个、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元;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已将本案扣押的1只中华竹鼠依法放生。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明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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