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住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9年5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将案件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钦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0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接受“阿二”(真实姓名等不详、待查)的邀请,以每晚150元人民币工钱随车到高速公路去帮走私人员“望风”。当“阿二”、何某某两人驾车驶至钦州市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处时,见到一辆装有卷烟的面包车(桂P****2)停靠路边,车边散落着数件香烟。“阿二”便叫何某某下车将面包车内的非法卷烟搬至其驾驶的丰田RAV4越野车上,何某某便下车搬运面包车上的卷烟至RAV4车上。公安机关追赶桂P****2面包车到该处,将何某某当场查获,“阿二”驾车逃跑。
公安机关从桂P****2面包车内查获南京、双喜、利群等品牌香烟共92件,经广西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及钦州市物价认定中心的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价值共为人民币1961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钦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目前证据无法认定何某某参与非法经营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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