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有限公司法人,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州**有限公司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从私人处收购100余万元药品存放于杭州**有限公司药品仓库,后进行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田某某、阮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李某丙、林某某、应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图片说明、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七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