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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张某某(另案处理)接受云南老板的雇请,到靖西市亮表高速路口接引拉运烤烟叶的货车到卸货场地,次日晚,李某某、李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先后驾驶车辆装载未持有合法手续的烟叶到达靖西市,张某某因没有时间,遂联系邹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送车辆至靖西市金龙村现龙屯附近的废弃养猪场,当日17时邹某某将李某某的车辆接送至指定地点后离开现场,19时,邹某某联系何某某负责将李某甲的车辆接送至靖西市金龙村现龙屯附近的废弃养猪场。

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到达该场地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抓获李某甲、李某某,从李某甲车上查获疑似非法烤烟叶237件,从李某某车上查获疑似非法烤烟叶214件,经过称,从李某甲车上查获的烤烟叶净重10.73吨,从李某甲车上查获的烤烟叶净重11.84吨。经鉴定,从李某某车上查获的烤烟叶价格为520619元,从李某甲车上查获的烤烟叶价格为574476元。

2019年12月30日,何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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