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经营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绰号阿华,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车站附近出租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17曰期间,长期多次未经国家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非法经营柴油销售,累计营业额约71968.4元。经鉴定,何某某被扣押的柴油(国六)样品中硫含量、水含量不合格(其中闪点81,标准:≧60)。根据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规定,产品综合判定不合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的由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