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绰号阿华,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镇**车站附近出租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17曰期间,长期多次未经国家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非法经营柴油销售,累计营业额约71968.4元。经鉴定,何某某被扣押的柴油(国六)样品中硫含量、水含量不合格(其中闪点81,标准:≧60)。根据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规定,产品综合判定不合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的由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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