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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经营案)_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县**,因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左右,黄某某(另案处理)和袁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成立工作室,先后招揽钟某某(另案处理)任负责人,唐某某(另案处理)任开奖员,罗某某、何某某、佘某某等人任业务员经营非法博彩业务。其经营模式如下:

由业务员在百度贴吧、兴趣部落、网易彩票等网站发布信息诱导客户联系业务员,然后由业务员带领客户到工作室持有的网站购买彩票,客户需联系客服将人民币一比一换取分值方能购买彩票,彩种有河内时时彩、印尼时时彩、重庆时时彩、重庆二分彩、重庆三分彩、重庆五分彩等。为提高客户购买彩票的兴趣,业务员刚开始会指导客户购买该公司可控制开奖结果的重庆二分彩、重庆三分彩、重庆五分彩让客户赚钱,甚至冒充大奖得主引诱客户与业务员合买彩票,通过控制开奖结果让投注小的客户赢钱,投注大的客户输钱。经鉴定,该彩票赌博网站工作室涉案银行账户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参赌人员账户转入涉案资金金额126219100.17元,转出至参赌人员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支出金额106838021.91元,提取现金金额为19257400.00元。

2020年1月16日,罗某某主动上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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