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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经营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8〕8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7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9日开始至2017年11月27日,淘宝商铺老板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嫌疑人周某某商定,由周某某负责帮何某某的淘宝店铺进行虚假交易(刷单),以提升其淘宝商铺的销量和信誉,何某某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付人工费给周某某,嫌疑人周某某接单后与嫌疑人赖某某合作,由赖某某组织其他刷手实施刷单行为,经查,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11月27日,虚假交易(刷单)额为2200多万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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