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 月,何某某在没有任何经营烟草证照的情况下滋生购进走私香烟非法经营,贩卖获利的想法。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何某某多次从微信名为“海某某”、“唐某某”处购得白牡丹等越南走私香烟,平均每条加价15元后销售,线上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烟广告销往全国,线下通过在肇东市**商店柜台零售或自己上门送货等方式销售给肇东市居民。经查,何某某给上线“海某某”、“唐某某”转账购烟货款共计157573元,销售越南走私香烟共计获利5万余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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