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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住洪雅县******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洪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洪雅县******组,以900元的价格购买孙某甲家1株楠木树,以2600元价格购买孙某乙家1株楠木树,以3300的价格购买杜某某家1株楠木树。2019年12月2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吴某某、方某某、余某某、尹某某、徐某某将上述3株楠木采伐并制材10件,被洪雅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

经鉴定,上述被采伐的3株树木种均为樟科,楠属,楠木种,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木材材积为1.561立方米。

本院认为,根据2020年3月21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野生动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产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被采伐的植物应当为非人工培育的重点保护植物,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的3株楠木树,有证据证实系出售人家中祖辈栽种,并非野生植物,因此,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非法采伐楠木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采伐楠木的木材材积为1.561立方米,因此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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