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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1993********,汉族,高中文化,系灵寿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住**街**号**栋**单元**号。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

灵寿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案发时,灵寿县**建材有限公司实际股东为付某丙,聂某某和马某某;灵寿县**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何某某,负责出纳工作,系股东聂某某、马某某的外甥;2018年6月30日之后灵寿县**建材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员付某甲,负责砂场全面工作,系股东付某丙侄子;负责砂场现场管理调度采砂、挖砂、筛砂、装车的人员为付某乙、李某某。经向灵寿县水利局、灵寿县行政审批局核实,2018年6月30日,灵寿县**建材有限公司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至2018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查获时,未办理新的采砂许可证。经对灵寿县**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取证,2018年8月16日后至10月初,该公司工作人员指证,河北利岩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非法采矿的砂矿产资源量进行核查,毛砂体积为36206立方米,水洗砂体积为4047立方米。经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毛砂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1448240元;对水洗砂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287337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灵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情形属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在新的采矿许可证未下发前的继续开采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五种情形不完全相同。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确定是否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之一,也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有在汛期非法开采行为或超范围开采的行为,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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