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绍兴**,户籍所在地绍兴**长塘镇长塘村塘山西北片16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本人的住宅内,招揽章某某忠、宋某某等人,以纸牌“比罗松”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行为,已涉嫌赌博罪,但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缴犯罪所得,无违法犯罪前科,应当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徐程草
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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