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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何某乙等9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王某某)(公开版)_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三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德化县,台湾**货运承揽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先后于2019年10月11日和2020年4月2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晋江市**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某甲(另案处理)向地下钱庄从业人员蔡某甲(另案处理)购买外汇1381127.3美元,由蔡某甲将外汇转入湖南***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伪造外汇购买货物的出口假象。洪某甲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叶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叶某甲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福建省厦门市**货运承揽有限公司业务员)购买货柜信息。王某某征得**货运承揽公司负责人蔡某乙(另案处理)同意后,将所掌握的虽无出口资质但有实际出口的10个货柜信息提供给了叶某甲。叶某甲收到货物信息后,将真实货主信息修改为洪某甲控制的晋江市**纺织有限公司和晋江**服饰有限公司,将真实购货外商修改为香港**有限公司。修改好信息资料后,叶某甲连同制作报关用的外商合同、发票、清单等报关单证以及外商工商证明、公章印模发送给***供应链公司工作人员。***供应链公司制好并发回报关单证后,叶某甲立即转交给蔡某乙的**货运承揽公司,由**货运承揽公司交给厦门来港通报关行进行报关出口。成功报关后,叶某甲再根据洪某甲的指示,将报关单证及**服饰、**纺织配套的服装发票一起邮寄给***供应链公司,以该公司代理出口的名义对上述10笔出口业务申报退税,共骗取国家退税款1290442.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截图,湖南天丰信供应链有限公司相关出口退税资料等;2、证人蔡某甲、洪某某、林某某、叶某某、魏某某、曹某某证人证言;3、同案人洪某甲、叶某甲、蔡某乙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肆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在洪某甲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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