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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哥哥何某乙生活困难,依靠低保金生活,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在何某乙被羁押期间,梁某某(系何某乙前妻)在明知何某乙不符合低保申领条件且无何某乙授权的情况下,仍以何某乙的名义继续向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提交材料申请低保金,在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要求与何某乙见面时,梁某某教唆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冒充何某乙与办理低保的社区工作人员见面,及在低保申领材料上冒签何某乙的名字。梁某某、何某甲以此方式共骗取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低保金共计人民币9334元,用作何某乙在监狱的生活费。案发后,梁某某已将所骗低保金全额退回,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对梁某某、何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员:  朱继武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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