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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串通投标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广西百色市人,身份证号4526231979********,汉族,大学本科,百色**高级**,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庞某某,北京市京师(南宁)事务所。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同案人姚某、陈某、张某某、傅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案卷材料6册。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9日补查重报;于同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凌某(另案处理)从网上看到乐业县净水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于是凌某找到覃某某,让覃某某找了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简称*甲公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乙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四家公司进行围标。随后,凌某联系到被告人陈某,要求被告人陈某在评标的时候想办法关照*甲公司的投标联合体。

在评标过程中,姚某、傅某某、何某甲负责投标文件的设计类进行评审,但是姚某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接受陈某明示提出的倾向特定投标人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陈某要求给予关照的特定投标人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做出接近优等档次的最高分值38.8分(该档次最该分值40分)的评分,分别对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广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建筑有限公司联合做出接近中等档次的最低分值(12.5分、12.1分、12.1分,该档次最高分值34分,最低分值12.3分)。傅某某、何某甲在设计标评分汇总表进行会签时,发现姚某存在倾向性评分的违法行为(对比与其两人的评分结果,傅某某给予*甲公司联合体评价35分、给予华业公司联合体评价29.5分、给予湖南禹班联合体评价23分。何某甲给予*甲公司联合体评价36分、给予**公司联合体评价30.8分、给予湖南**联合体评价27.5分),且存在**联合体与华业联合体等其他投标人之间的分值相差多达一倍以上的无效评分、违法评分的异常现象,不但不做出否决意见,还予以签字确认其评分的合法性。导致2019年8月9日当天评审结果为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以93.37的高分排名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和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的评分分别排名2-4名。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远低于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分的评分排名第5,至此2019年乐业县净水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总承包项目评审结果为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出现三家公司投标报价分别为69338000元、69338500元、69337500元,呈相差500元的差异性阶梯报价。何某甲身为评标委员会**,在统计评分结果和做出评标报告时,对该项目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行为,没有做出否决投标意见,放任该违法评标结果的发生,并做出不客观、不公正的评标报告,对陈某为特定投标人实现中标提供直接帮助。

评标结束后几天,姚某在百色市水利局宿舍区大门处将装有8000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何某甲。

2019年9月初陈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9月7日姚某联系何某甲向其要回分到的好处费,2019年9 月10日,何某甲被传唤至百色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反映材料、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广西**建筑公程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设计标评分汇总明细表、分录表;工程承包工作大纲评分汇总明细表、分录表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汇总明细表、分录表;暂扣款凭证、到案经过说明、前科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何某乙、甘某某等31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同案人凌某、覃某某、陈某、姚某、傅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应当明知代理机构陈某明示评审专家姚为特定投标人做出倾向性评分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对应当作否决其投标而故意不提出否决处理意见,导致不客观、不公正的评标结果发生。其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何某甲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全部退回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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