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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78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4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驾驶浙GM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义乌市城西街道出发前往金华市;同日01时40分许,当其驾车沿四通西路自东向西行驶途经四通西路366号地段时,碰撞前方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赵某某,造成车辆部分受损及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重度闭合性损伤死亡。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现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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