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2********,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7123****。

值班律师黄昌瑞,广西瑞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51778****。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驾驶桂B****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G357线由柳州市融水县往河池市宜州区方向行驶,在途经罗城县环城路XA58线城东交叉路口时,适有李某甲驾驶桂M****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乙从罗城县东门镇朝阳路往小长安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5时09分,何某甲驾车行驶至罗城县环城路城东交叉路口G357线1562km+900m处,左转弯驶往南向的环城路XA58线时,与从朝阳路行至该处李某甲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李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相继拨打120急救和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9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赔偿死者家属22万元,赔偿伤者李某甲4.5万元。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法认定何某甲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