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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0********穿青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驾驶贵BS****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欧某甲由水城县发耳乡发耳电厂方向往发耳加油站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该车行驶至发耳乡电石公路3km+500m(小地名:大竹林)处时,侧翻于行驶方向公路上,造成乘车人欧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水城县公安局认定何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情况查询结果单;2.证人祝某某、何某乙、欧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以及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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