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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忠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忠县人,现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驾驶川17-*****运输型拖拉机在忠县洋渡镇花岭村4组村道(小地名:杉木塘)处倾倒渣土时,未将货厢降下即在便道处掉头,导致车辆货厢与路边电缆线挂擦并拉断电线杆,断裂的电线杆倒地时将行人冉某某撞倒,造成冉某某受伤并在送医途中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积极救治伤者,明知他人报警后返回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4日,经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冉某某系腰背部挫伤、腹后膜出血、耻骨粉碎性骨折、肋骨多发骨折、右股骨骨折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19年11月28日,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20190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赔偿被害人冉某某近亲属人民币20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2020年2月25日,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对何某甲损害电线杆的行为予以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何某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忠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情节,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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