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绰号何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眉山市东坡区工业环线方向往眉山市东坡区极乐寺方向行驶,08时5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中心村4组路口时,与由中心村方向往中心村集镇方向直行过来的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经医院治疗后于2020年4月28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赵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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