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灌南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酒后驾驶苏G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灌南县泰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灌南县泰州路与沂河路交又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何某乙、王某某、张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31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