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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何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94********,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湘阴县****宿舍,现住湘阴县********单元**室。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醉酒后驾驶一台牌号为湘F**的小型轿车,经本县**路加油站行驶至县**院,何某甲下车后与路旁的何某乙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后被湘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何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9.4mg/100ml。

2020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现场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何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较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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