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大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酒后驾驶其贵C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桐梓县城内沿火炬路由蟠龙大道方向往冬青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火炬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何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07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提取的何某甲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查获现场照片、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3.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查获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何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何某甲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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