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宁远县**局职工(派往政务中心工作),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宁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宁远上高速,于23时左右从永州东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2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且未造成其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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