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85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镇**村**号**浙江省新昌县**街道**楼。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DD8****的小型轿车,从新昌县镜岭镇溪西村出发驶往新昌县南明街道**茶楼方向。2020年8月14日0时10分许,途经人民西路**花园门口处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仪检测,含量为105mg/100ml。0时25分,在新昌县中医院提取其血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ml。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同日何某甲因在道路上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委托鉴定通知书、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有何某乙等证人证言及归案经过,有呼出气体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提取血样登表、监控录像,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