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甘肃省永昌县人,住金昌市永昌县**花园**栋**口**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3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客车,从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唐朝KTV前非机动车道驶出调头后再次驶入非机动车道时,被正在路检的民警查获,对何某甲呼气酒精检测为202.0mg/100ml,经抽取何某甲鲜血样送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人身检查笔录;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4.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何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