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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又名何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0********,穿青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决定对何某甲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宋建,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驾驶贵F****8号二轮摩托车从香密欧城往大十字方向行驶,当日22时14分,行驶至纳雍县文体路5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何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将何某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毕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3.93mg/100ml。

案发后,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何某甲何会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何会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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