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甲醉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桥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镇桥头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犯罪嫌疑人何某甲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后犯罪嫌疑人何某甲被交警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犯罪嫌疑人何某甲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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