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住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巴亚拉格,系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8日9时13分,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酒后驾驶蒙B*****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生态园小区行驶至乌拉特前旗大西线50公里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每100ml血液中含有117.6mg乙醇,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查获照片、采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认罪认罚承诺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